东莞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通知》(商办贸函〔2024〕261号),为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管理,现决定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不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调整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要求,将其调出不适用产品范围。同时,将部分不宜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简化申报出口的商品调入不适用产品范围。
上述调整自2024年3月20日起生效。调整后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公布。请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商务、海关等部门的要求以及我市试点出口货物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觉规避海关、商务等部门禁止出口的或不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
附件: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
东莞市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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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